宋代营造法式》中建筑构件的长度的标准。《营造法式》卷四《大木作制度一》开章明义:“凡构屋之制,皆以材为祖”[1]。宋代官式建筑所用的木材规格,按木材横断面的大小,分为八个等级,一等最高,八等最低。《营造法式》规定,木材的广度和厚度之比一律是3:2。简单说,宋代有八等木材。

营造法式“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”
山西大同华严寺薄伽教藏大殿一等材斗拱
佛宫寺释迦塔二等材 转角铺作

《营造法式》规定,以每种规格木材本身的的广度作为长度的度量模数,就叫1,又将1材的高度均分为15份,1材的宽度分为10份,每份为“1分”°(读如“份”)[2]。1材、1分°的实际尺寸,随不同等级的木材的广度按比例增减。例如一等木材的广度=1材=9寸=90分,除15=6分≅1分°;而六等木材的“材”=6寸,六等木材的1分°就按比例缩小成为4分了。

“材”是宋代木材长度度量的基础(“以材为祖”),分°就是从派生出来的。重要的木构件(如斗拱等)的长、宽、厚,必须用“材、分°”标明,不得用“寸、分”标明。用“材、分°”模数制标明的建筑构件,灵活性大,一套图样可用于一等材构件,也可以按比例缩小,用于二至八等材构件,只需一套“材、分°”模数;如果用“寸、分”来表示,从一等材构件到八等材构件,就须要八套尺寸了。宋代建筑,已经发展得十分复杂,以一座四等三开间的殿堂为例,斗拱、昂、梁柱、枋额等等,共有二千多构件[3],而且环环相扣,需要大量的构件图样;好在这套构件图样的“材分°”模数,可以套用用于一等材料建筑的十一开大殿,二等材建造的第二等建筑,以至用在第八等的小亭子,无需八套不同的数字了。

宋代官式建筑用木材的八等规格和相应的材、分°,列表如下[4]

木材等级 广度(寸)=1材 厚度(寸) 每分°=分 建筑类别
一等 9 6 6 九至十一开间的大殿
二等 8.25 5.5 5.5 五至七开间的殿堂
三等 7.5 5 5 三至五开间殿、七开间堂
四等 7.2 4.8 4.8 三开间的殿、五开间的厅堂
五等 6.6 4.4 4.4 小三开间殿、大三开间厅堂
六等 6 4 4 亭榭、小厅堂
七等 5.25 3.5 3.5 亭榭、小殿
八等 4.5 3 3 小亭榭、藻井

材、分°模数制多用于大木作中复杂而又环环相扣的部件,如斗拱等:

  • 《营造法式》规定:栌斗皆是三十二分°,若在角柱上,则是三十六分°[5]。一等角柱栌斗长度=36*6分=21.6寸,二等角柱栌斗长度=36*5.5寸=19.8寸;余类推。
  • 《营造法式》规定:“华栱于底面开口,深五分°,广二十分°”[6]
  • 《营造法式》规定:“瓜子栱长六十二分°”[7]。一等瓜子拱长度合62*6分=37.2寸,二等瓜子拱长度=62*5.5分=34.1寸;余类推。
  • 《营造法式》规定:“大角梁﹐广二十八分°”[8]

其他单纯的木构件,仍用尺、寸标明,而不用材、栔、分°模数制,如“日月版长四寸,广一寸二分”[9]

“材分°”模数制并非始于宋代,梁思成考察唐代辽代建筑遗物,发现其斗拱的广度、宽度和广宽比,和《营造法式》中的木材规格十分接近,认为在唐代已经“以材为祖”了[10]

《营造法式》中还使用一种附加度量:“栔” “栔广六分°,厚四分°”[11] 有些木制部件,一材的广度还不够,还要多加一栔;一材一栔叫做“足材”,例如华栱就是一种足材栱(广21分°)[12]

  • 《营造法式》规定:殿柱的直径定为两材两栔至三材[13]。一等的两材两栔殿柱直径=2x9寸+2x6分=19.2寸,二等两材两栔殿柱直径=2x8.25+2x5.5=17.6寸;余类推。

实物

 
山西大同善化寺二等材斗拱
  • 一等材实物:
  • 山西大同辽代华严寺大雄宝殿。其斗栱硕大雄厚,梁思成实测广度30厘米,厚度20厘米,广厚比=3:2,和《营造法式》中的木材断面广厚比一致;广度折合9.45寸,略大于《营造法式》规定的一等材[14]
  • 山西五台山辽代佛光寺东大殿。
  • 辽宁义县奉国寺大殿。[15]
  • 二等材实物:
  • 山西大同善化寺大雄宝殿,材广26公分,厚17公分[16]折合营造尺8.2x 5.4寸,相当《营造法式》二等材 。
  • 山西应县木塔,最大的材广26公分,厚17公分[17],折合营造尺8.2x 5.4寸 。

材分制的消亡

 
太和殿斗拱
 
紫霄殿的斗栱

从明代开始,斗拱越作越小,用材的等级比宋代下降了4到5级,明初重要的十一开间的太和殿,经测量斗口厚度仅有4寸,相当《营造法式》规定的用于小亭榭的八等材;湖北武当山紫霄宫的斗口测得2.5寸[18]。清代建筑,缩水更多,故宫中和殿斗口,仅得2.5寸,只合宋代“等外材”;木材截面的广厚比也由3:2趋向于1:1;其原因是楠木短缺,难得截面大的木材[19]

由于清代官用木材的宽、厚以及宽厚比都偏离宋代规格太远,《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》、《清式营造则例》等官方文件已不用“材分°”模数制,另创斗口模数制了。

参考文献

  1. ^ (宋)李诫撰 《营造法式》卷四 大木作制度一 71页 中国书局 2006 ISBN 7-80568-974-1/K
  2. ^ 《梁思成全集》《营造法式注释》 第七卷 80页注4,为了区别分寸的分和1/15材的“分”,梁思成创造“分°
  3. ^ 潘谷西 何建中著 《营造法式解读》东南大学出版社 44页 李诫撰 《营造法式》卷四 《大木作制度一》 71-73页 中国书局 2006 ISBN 7-80568-974-1/K
  4. ^ 《梁思成全集》 第七卷 103页
  5. ^ 《梁思成全集》 第七卷 82页
  6. ^ 《梁思成全集》 第七卷81页
  7. ^ 《梁思成全集》 第七卷 139页
  8. ^ 《梁思成全集》 第七卷 169页
  9. ^ 《梁思成全集》《营造法式注释》 第七卷 79页
  10. ^ 梁思成全集 第七卷 80页
  11. ^ 梁思成全集 第七卷 81页
  12. ^ ^ (宋)李诫撰 《营造法式》卷五 大木作制度二99页 中国书局 2006 李诫营造法式》大木作制度 第71-73页 中国书局 2006 编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