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条目存在以下问题,请协助 改善本条目或在 讨论页针对议题发表看法。
此条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法律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。 (2010年11月15日) 请邀请适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。更多的细节与详情请参见讨论页。 |
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,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观点。 (2010年11月15日) 请协助补充内容以避免偏颇,或讨论本文的问题。 |
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。 (2010年11月15日) 维基百科所有的内容都应该可供查证。请协助补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。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会因为异议提出而移除。 |
|
试用期泛指在就业场所中的新进员工,在最初的雇用期间,用以观察员工在职务上的表现是否适任,通常以三个月为限。满试用期后,如果留任,通常会给予第一次的加薪;反之如果不适任,则会预告资遣。再者,试用期并不是无薪工作,在试用期间内劳工仍应该享有一般员工的权利,如劳工保险。
各地情况
台湾
- 试用期原本在劳基法之中有明文规定,但1997年修法时,将相关条文删除。但资遣费相关规定则没有取消,不论是否正职或试用期。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,未满1年者依比例计算,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。
- 即使是试用期的期间,仍需为新进劳工投保劳保与健保。
- 试用期并不是无薪的志工,雇主不得违反劳基法,假藉实习或体验名义剥削劳工。
日本
三菱树脂事件
参考资料
外部链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