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镇人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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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3月10日,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》,对“城镇”和“乡村”进行了新的划分。规定城镇是指在中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,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,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。
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,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。城区包括:
-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;
- 城市公共设施、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。
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,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。镇区包括:
- 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;
- 镇的公共设施、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;
- 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、开发区、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、农场、林场等特殊区域。
乡村是指以上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