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 (单位)
甲(源自荷兰语:akker的发音)是台湾农民计算田地面积之单位,换算成公制1甲为9699平方米,或0.9699公顷,合2933.99904坪。[1]
甲 | |
闽南语名称?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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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汉 | 甲 |
全罗 | Kah |
1甲为625平方戈(即边长25戈的正方形面积),1戈约为2.5弓,1弓为5营造尺(1营造尺约合32公分)。
起源
荷兰单位说
甲这个单位,出现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统治台湾时期,是台湾汉人独特的面积单位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出版《台湾省通志稿 卷三》,引用《赤崁楼笔谈》:“自红夷至台,十亩之地,名为一甲。”根据张光裕编《台语音外来语辞典》,甲应源于“阿甲”,荷兰语“akker”(“田园”之意,相当于英文“acre”),台湾闽南人以台湾话取其尾音。
台湾单位说
台湾史学者、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翁佳音指出,荷兰文献清楚记载,“甲”是台湾汉人自己的话。
使用
在台湾荷西殖民时期,甲就是土地的面积单位。郑氏王朝和清治时期也沿用了这一制度,但开垦者多使用犁为单位,一犁约等于五甲。台湾日本殖民时期之后,逐渐采用甲和日制单位坪通用。中国政府统治台湾后,公家文书,如土地所有权状(地契)等,全面采用公制之度量衡,面积单位改为“平方米”和“公顷”。但民间在习惯上,一般都使用“坪”和“甲”来表示面积,其中“坪”多用于城市、房屋面积,“甲”多用于农地和山坡地。
台湾也有许多传统地名以“甲”命名,例如九甲埔、五甲等。
参考资料
- ^ 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. [2016-03-23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-03-26).
参见
- 臺制